2009年1月18日 星期日

急!還是搞不懂一般處分&行政處分-15點 - Yahoo!奇摩知識+

急!還是搞不懂一般處分&行政處分-15點 - Yahoo!奇摩知識+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簡單來說,行政處分有5個要件
1.是行政機關作的。
2.是公法上的具體事件。
3.行政機關做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4.對機關外部發生法律效果
5.是單方行政行為。
例如:一個建商去向縣政府申請建照,縣政府發函給建商(對象很確定)表示不同意發給,
這個公文就是一個行政處分。
而一般處分的特點在於,決定或措施的相對人是不特定的,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者。
例如:紅綠燈就是最標準的例子,紅燈亮的時候不能闖過去,
闖紅燈的人(無法事先確定會是誰闖紅燈)就要被罰錢,這就是一般處分。
如果是考選擇題,簡單的判別方是就是看處分對象是否在做處分前就能確定,
如果可以就是行政處分,反之就是一般處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