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民法第三編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七百六十八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七百六十九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七百七十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八百二十三條(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第三編  物權  第五章  
地役權第八百五十一條(地役權之意義)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第八百八十四條(動產質權之意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九百條(權利質權之定)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第九百十一條(典權之意義)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四等考試

36 國家「損失補償」制度,其最重要之前提概念為:
1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造成損害
2一般犧牲
3國家違反政府採購法,致採購契約相對人損失營業利益
4特別犧牲


5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下列程序何者不正確?
1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2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
3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4須經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58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
1不得刪減或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2得加以刪減,但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3得刪減或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4除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外,均得刪減或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6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預算案與法律案有何異同之處?
1預算案由監察院審議,法律案由立法院審議
2預算案由審計部審議,法律案由法務部審議
3預算案之審議得比照法律案之審議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4預算案之審議不得比照法律案之審議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72 為確保司法獨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司法概算的編列與審議程序,有何特別的規定?
1司法概算由司法院編列與審議
2司法概算由行政院編列,送立法院審議
3司法概算由司法院提出於行政院,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4司法概算由立法院編列與審議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 四等考試


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規定「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意旨不符?
1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
2避免導致政策成敗無法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3避免侵犯監察院審計部之職權
4避免違反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


44 下列何種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情節重大者為限,方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身體權
2名譽權
3隱私權
4肖像權


48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企業經營者在寄送多久後未經消費者承諾,而仍不取回商品者,
視為拋棄其投寄之商品?
1 7 日
2 14 日
3 1 個月
4 2 個月


50 下列何者非為著作權人依我國著作權法所得享有之人格權?
1公開發表權
2姓名表示權
3追及權
4禁止扭曲變更權

國籍法

國籍法

我國現行法律是以屬地主義為主,

屬人主義為輔,沒錯,但是有例外就是國籍法,它剛好相反,所以,在選擇答案時要注意問題是問現行法律還是問國籍法。
屬地主義:凡屬於我中華民國領域內,都屬於。
屬人主義:受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預算案 法律案

(一)法條依據
依憲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依憲法第六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二)預算案:
就是所有中央政府要執行所有政策之預算,
包含中央人事及所管各部會之支出
編列好之後,交由立法院來砍預算

砍剩的就是真正的預算,如果行政院長絕得錢太少,
無法執行其政策,可告知總統後移請覆議(讓立法院重砍一次)。
如果還是砍得一樣,那行政院只好就這麼辦了。

所以簡單來說,預算案就是把所有支出做成一個總預算,
再提交立法院(民意機關)來審察是否不會浪費公帑。

(三)決算案
相對於預算案,決算案就是把預算案執行後的項目進度、
花費金額等,列在一起,交給監察院來審察,
看其中有無弊案、非適宜之進度之類的,
避免行政院花公帑時,沒有盡其該盡之行政義務。


答:法律案與預算案皆是由立法院所審議的,差別在於預算案是由各機關呈報行政院主計處進行概算並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立法院,而法律案則是五院皆可提出並呈報立法院進行審議。至於其審議方式分為四個步驟,分別是提案審查討論決議四項步驟。但關於預算案的審查中還需要各預算委員會的聯席審議才行。而法律案則不需要此一聯席審議。

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總統、副總統)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三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第四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5)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6)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7)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8)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五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六條(考試院)
(1)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3)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七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相關判解】釋字第632號

第十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9)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009年1月23日 星期五

民法疑問(積極條件?停止條件?) - Yahoo!奇摩知識+

民法疑問(積極條件?停止條件?) - Yahoo!奇摩知識+

積極條件是以某種事實的發生做為條件的內容,例如:若你在半年內出國唸書,則贈送機票一張。

消極條件是以某種事實的不發生做為條件的內容,例如:若你在半年內不出國唸書,則贈送機票一張


積極是指積極的作為;消極是指消極的不作為。



停止條件為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為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1.甲對乙表示謂 : 若一年內結婚, 則贈與A車. 乙允受之. 此為 :
(a)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b)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c)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d)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正解為 : a(某事發生,贈與)

2.甲對乙表示謂 : 贈與B車, 但一個月內考不上駕照則須返還.
乙允受之. 此為 :
(a)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b)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c)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d)附消極條件解除條件
正解為 : d

3.甲對乙表示謂 : 贈與六法全書, 但三個月內去網咖時則須返還. 乙允受之. 此為 :
(a)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b)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c)附積極條件解除條件 (d)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正解為 : c

4.甲對乙表示謂 : 若半年內戒吃檳榔, 則贈與頂級烏龍茶十斤. 乙允受之. 此為 :
(a)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b)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c)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d)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正解為 : b(某事不發生,贈與)


對照你的題型的話:


1.若一年內結婚, 則贈與A車因為是某事實的發生且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故答案為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是沒錯的


2.贈與B車, 但一個月內考不上駕照則須返還因為是某事實的不發生且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故答案為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是沒錯的


3.贈與六法全書, 但三個月內去網咖時則須返還因為某事實的發生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故為附積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4.若半年內戒吃檳榔, 則贈與頂級烏龍茶十斤因為是某事實的不發生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故為附消極條件之停止條件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九十二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九十三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九十四條(行政處分附款之限制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九十五條(行政處分之方式)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第九十六條(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第九十七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九十八條(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第九十九條(未告知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或告知錯誤)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第一百條(行政處分之通知)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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