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下列何者為民法的形成權? - 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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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是記我們老師上課常講的口訣耶!所謂形成權,就是會"形成新的法律關係之權"…另外形成權是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行律關係直接發生、變動或 消滅的權利,看題目時就找關鍵字囉!看該題目是說某項行為是只要一個人的意思表示即發生還是要兩人(或以上)才能實現的…一人的話那就是形成權,例如撤銷 權就是最常見的形成權,例如你要撤銷告訴,那只要你說撤銷就算,不用對方的同意或徵得對方意見…而且你撤銷告訴的話,原本你們是有訴訟上的關係但你撤銷 了,這個關係也消滅了(形成新的法律關係了),另外像選擇權、抵銷權、承認權、解除權及繼承拋棄權…等等都屬於形成權,你只要想說是不是一方決定就可以 的,且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就是形成權了…

民法物權篇問題 - 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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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特色:

1支配標的物之權利

2享受利益之權利

3具有排他性及絕對性

4為法律所創設(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種類:物權種類共計八種

﹝─﹞法制分類:

1所有權〈民§765~831〉所有人得享受標的物一切利益之權

2地上權〈民§832~841〉在他人土地上使用其土地之權

3永佃權〈民§842~850〉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之權

4地役權〈民§851~859〉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5抵押權〈民§860~883〉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6質權〈民§884~910〉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或可讓與之權利,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

7典權〈民§911~927〉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使用及收益之權

8留置權〈民§928~939〉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



﹝二﹞學理上分類: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以標的物之種類為標準而分

《1》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質權、留置權

《2》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及典權

二者區別之實益,在於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喪原因之不同

3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

監護宣告和禁治產宣告有不同嗎 - Yahoo!奇摩知識+

監護宣告和禁治產宣告有不同嗎 - Yahoo!奇摩知識+


監護宣告與禁治產宣告之實質意義應無差別,不過法律上用語仍有不同:

禁治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聲請權: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聲請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民法權利質權 的問題??? - Yahoo!奇摩知識+

民法權利質權 的問題??? - Yahoo!奇摩知識+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905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906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906-1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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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就是以債權為質權設定之標的物....
2.例....甲對乙有100萬之債權'甲對丙有120萬之債務'當丙對甲行使質權時'可以甲對乙之100萬債權作為丙對甲的質權標的物.
3.承上例'100萬之清償期為96'10'14....120萬之清償期為96'10'20....丙(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乙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905
4.承上例'100萬之清償期為96'10'20....120萬之清償期為96'10'14....丙(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100萬),為給付之請求.....906
5.906_1....把甲對乙之100萬債權轉換成乙應交付動產A給甲.丙可要求甲给付動產A'並對該動產A有質權.
這樣....應該清楚吧....並祝一切順心!!


  • 甲是出質人....
    乙是債務人....
    丙是質權人....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權利問題:)10點 - Yahoo!奇摩知識+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權利問題:)10點 - Yahoo!奇摩知識+

首先提供你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的定義: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性質上屬於狹意的時效.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例如以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中規定買賣的瑕疵擔保之責,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只要上列規定時間完成後,縱然其事實俱在,買受人亦不得依瑕疵來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此即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提供消滅時效及除斥時間的區別供你參考:


制度目的:


消滅時效:(1)尊重現有秩序,維護交易安全.(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除斥期間:係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於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得為撤銷或為其他補救行為之期間.



適用對象:


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避免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效期間經過,請求權減損效力,債務人得拒絕履行.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主要為撤銷權),已排除有瑕疵原因的法律行為,除斥期間經過,形成權歸於消滅,法律行為為有效.


中斷或不完成:


消滅時效:由於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


除斥期間:係預定的存續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起算時點: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例如暴力行為的撤銷應自法律行為時起算.


期間:消滅時效期間的一般期間為十五年,另訂其他短期時效.除斥期間通常較消滅時效為短,最常除斥期間不超過十年.


完成: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非經當事人援用,即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依據.


除斥期間經過後則形成權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資料.


拋棄:


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使時效完成的效力歸於無效.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利益的拋棄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