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8日 星期日

誰可以分別教唆犯.間接正犯與正犯後正犯的差別? - 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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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固同為假手於

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並不親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其性質迥異,其不同之點如下:

一、教唆犯之被教唆人,須為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以有刑事責任能力人為限。

二、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有自由之意志。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有時為喪失自由意志之人(如受脅迫喪失自由意志而聽從實施犯罪行為是)。

三、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有犯罪之意思。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不知情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四、教唆犯必係教唆自然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有時係利用動物實施犯罪行為(如嗾使猛犬嚙人)

五、教唆犯之處罰,刑法有明文規定。間接正犯僅為學理上及實務上之名詞,其責任與正犯同。

『實例研究』

甲以重金誘令乙丙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為戊弟己以為戊,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取戊家財物數件,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院偵辦,本案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各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一、甲以重金誘令乙丙丁殺戊,則甲為教唆犯無疑,其所教唆者為殺人罪,應負教唆殺人罪責。至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取戊家財物,已超越教唆的範圍,自不能就此部分科以刑責。(三十上五七九)

二、乙受甲之教唆,與丙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其雖僅係於門外把風,亦已分擔犯罪行為,是為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今乙雖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自應共同負殺人既遂罪責。

三、丙丁受甲之教唆,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雖是客體錯誤(目的錯誤),但並不阻卻故意,仍應負殺人既遂罪責。旋因己之妻庚呼救,丙丁又臨時起意將庚殺死,並應共同負殺庚之罪責,故丙丁二人應以二殺人罪併合論科。此外,丙又順手竊取財物,且又隨身攜有兇器,復犯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應併合處罰。



@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

一、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後者共同行為人相互間須有犯意之聯絡。

二、前者利用人與被利用人並非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後者則共同行為人應就犯罪行為分擔或共進。

三、前者僅利用者就行為負責;後者則共同行為人皆須就犯罪行為負責。

四、前者非共犯,後者為共犯。即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共同正犯則皆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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