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預算案 法律案

(一)法條依據
依憲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依憲法第六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二)預算案:
就是所有中央政府要執行所有政策之預算,
包含中央人事及所管各部會之支出
編列好之後,交由立法院來砍預算

砍剩的就是真正的預算,如果行政院長絕得錢太少,
無法執行其政策,可告知總統後移請覆議(讓立法院重砍一次)。
如果還是砍得一樣,那行政院只好就這麼辦了。

所以簡單來說,預算案就是把所有支出做成一個總預算,
再提交立法院(民意機關)來審察是否不會浪費公帑。

(三)決算案
相對於預算案,決算案就是把預算案執行後的項目進度、
花費金額等,列在一起,交給監察院來審察,
看其中有無弊案、非適宜之進度之類的,
避免行政院花公帑時,沒有盡其該盡之行政義務。


答:法律案與預算案皆是由立法院所審議的,差別在於預算案是由各機關呈報行政院主計處進行概算並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立法院,而法律案則是五院皆可提出並呈報立法院進行審議。至於其審議方式分為四個步驟,分別是提案審查討論決議四項步驟。但關於預算案的審查中還需要各預算委員會的聯席審議才行。而法律案則不需要此一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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