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權利問題:)10點 - Yahoo!奇摩知識+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權利問題:)10點 - Yahoo!奇摩知識+

首先提供你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的定義: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性質上屬於狹意的時效.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例如以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中規定買賣的瑕疵擔保之責,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只要上列規定時間完成後,縱然其事實俱在,買受人亦不得依瑕疵來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此即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提供消滅時效及除斥時間的區別供你參考:


制度目的:


消滅時效:(1)尊重現有秩序,維護交易安全.(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除斥期間:係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於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得為撤銷或為其他補救行為之期間.



適用對象:


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避免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效期間經過,請求權減損效力,債務人得拒絕履行.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主要為撤銷權),已排除有瑕疵原因的法律行為,除斥期間經過,形成權歸於消滅,法律行為為有效.


中斷或不完成:


消滅時效:由於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


除斥期間:係預定的存續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起算時點: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例如暴力行為的撤銷應自法律行為時起算.


期間:消滅時效期間的一般期間為十五年,另訂其他短期時效.除斥期間通常較消滅時效為短,最常除斥期間不超過十年.


完成: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非經當事人援用,即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依據.


除斥期間經過後則形成權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資料.


拋棄:


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使時效完成的效力歸於無效.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利益的拋棄可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